新婚姻法規定老年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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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規定老年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一、新婚姻法規定老年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老年人離婚的財產分割,總體來説與一般夫妻離婚的財產分割應遵循的原則是一致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對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的範圍、原則和方法作出了明確規定。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到第一千零六十六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財產分割原則

(1)男女平等。夫妻雙方對其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和平等分割的權利。

(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既不能損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還要看情況對女方和子女給予必要的照顧。

(3)照顧無過錯方。2020年修正的《民法典》明確規定,對離婚有過錯的一方,在處理財物時,應給予無過錯方適當的補償。

(4)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分割時不應損害其效用和價值,以保證生產活動的正常進行。對於生活資料,分割時應做到方便生活,物盡其用

夫妻兩個人共同生活到老,卻不盡然的雙方就對夫妻共有財產的數額絕對是瞭解的。但是財產分割的方法和分割的原則跟年輕夫妻離婚都是一樣的,老年人在婚姻問題上的法律地位和其他人並無差異。只不過,能夠執手到老也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情,最好有什麼矛盾還是儘量的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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