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更名需要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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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更名需要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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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時候的房產分割的問題是屬於財產分割當中最困難的一部分,因為房產的分割不是像大家想的那麼簡單,只要在房產證上加上名字就可以。每個人遇到的情況都不一樣,但是最終得到判決以後,可能都需要對房產證進行更名的,所以在針對房產更名的時候,得到房產的這一方肯定就需要了解一下離婚房產更名需要什麼材料?

一、離婚房產更名需要什麼材料?

(1)關於房產分割的離婚協議書(協議離婚時);

(2)離婚財產歸屬協議,權利人一方申請登記的,需要提交經公證的離婚財產歸屬協議(協議離婚時);

(3)生效的法院判決書及複印件(訴訟離婚時);

(4)判決書中明確房產歸屬的可由權利人一方申請登記房產證(訴訟離婚時);

(5)離婚證及複印件;

(6)房產證;

(7)身份證明及複印件。

二、離婚後房產證更名需要的手續有以下幾步

(1)協議離婚,簽訂離婚協議書的到公證處辦理析產公證,如有離婚判決書的話無需辦理公證;

(2)到交易核心辦理轉繪;

(3)到房管局辦理免徵契税申請;

(4)辦理析產登記手續並繳交50元登記費;

(5)取證。

三、離婚後房產證更名需要的費用:

(1)契税按產價百分之二;

(2)印花税按產價萬分之五。

(3)登記費80.00元;

(4)交易手續費百分之二(按產價);

(5)工本費20.00元

四、相關規定

這裏所指的“房屋實際所有人發生變化”,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房屋原屬於夫妻雙方共有,離婚後變為其中一方所有的。

(二)是原屬於夫或妻一方所有,離婚後轉為另一方所有的。 在這種情況下,應當辦理房屋產權過户手續,領取新的《房屋所有權證》,以保持“房屋實際所有人”與房地產主管機關登記資料的一致性。 房屋產權屬於公民的不動產資源,其產權登記實行動態管理。《物權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物權法》第十六條還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依據上述規定,只有登記在案的物權人才屬於該房產的合法所有人,也就是説,房屋物權變更後,必須在房地產登記管理機關的房屋登記薄上做變更登記,使房屋的實際所有人與房屋登記薄上記載的內容相一致,變更後的物權才會發生法律效力。

對於離婚後房產證更名的費用,因為地區差異的影響,對於部分地區可能並不符合上面的情況。此時,可以選擇諮詢當地的專業律師,在律師的幫助下解決離婚後房產證更名的問題。

是需要結合夫妻雙方針對房產的分割是通過哪一種方式進行的來分別對待,如果是協議離婚分割房產的話,那麼需要攜帶離婚協議書,而且還需要將離婚協議書進行公證。訴訟離婚的話,需要法院的判決書,離婚證的原件和複印件,以及房產證等有效證明到房管局進行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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