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房產證更名需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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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房產證更名需要的材料有以下幾種:
(1)生效的法院判決書及複印件(訴訟離婚時);
(2)判決書中明確房產歸屬的可由權利人一方申請登記房產證(訴訟離婚時);
(3)關於房產分割的離婚協議書(協議離婚時);
(4)離婚財產歸屬協議,權利人一方申請登記的,需要提交經公證的離婚財產歸屬協議(協議離婚時);
(5)身份證明及複印件;
(6)離婚證及複印件;
(7)房產證。離婚後進行會對房產分割,導致房產證上的名字需要變更。離婚後房產需要進行過户,也就是俗話所説的房產證更名。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註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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