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分割婚姻期間購買的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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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分割婚姻期間購買的公房?

: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公房,離婚時如何進行分割?

:售後公房是指房屋由單位作為福利分房分配給職工居住,根據房改政策把原來的使用權變為產權的房屋。其與一般商品房一樣,都屬於公民的私有財產。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9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該房屋為共同所有。但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出資,將原有的公房使用權轉為產權後,在離婚分割該房屋時,一概不考慮原來一方承租時的使用價值,也有失公允。因此實踐中,多區分下列情形處理:

情況一,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於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由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問題。

情況二,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權,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後又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餘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情況三,對於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後又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參考司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共同財產分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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