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效力認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7W

夫妻一方出售共同房產應當經過另一方的同意,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出賣房產的,另一方可以主張該行為無效。但是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效力認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