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該怎麼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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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該怎麼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範圍

當事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一方當事人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及方法

(1)男女平等原則。離婚時,當事人有平等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夫妻共同債務的義務

(2)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當事人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離婚時,當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夠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不可分物按照實際需要和有利於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得到的一方應依據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適當照顧子女、女方以及無過錯方利益原則。可以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份額上適當照顧女方或未成年子女撫養方;也可以將財產種類上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適當照顧分割給女方或未成年子女撫養方。

典型案例:離婚時未處理財產,要求分割案

張某和王某離婚後,兒子由女方張某撫養。此前王某夫妻、兒子、以及王某的父母,5人共享有三畝多地的承包經營權。2009年,5人共同享有的1.35畝土地被徵用,國家補償王家3.7萬元。1.35畝土地中含有張某及其子份額0.54畝。為此張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給付土地補償款1.5萬元。王某以離婚時張某沒有提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而拒絕給付,但最終法院判決王某給付。

上述案例的爭議焦點是:夫妻離婚時,未分割的財產,離婚後,當事人能否起訴再行分割?

解析:本案涉及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8條的規定。

夫妻離婚時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一般會在協議中就財產的分割問題達成協議,一般會註明:“此後雙方互不相干”等之類的約定,那麼簽署上述協議後,乙方發現仍未分割的財產,能否再行主張呢?

對於上述情形分為兩種情況來看:第一種是由於疏忽過失,導致離婚協議時遺漏部分財產未分割,這種情況根據司法解釋18條,因承包經營權屬於5人共有,應當按照各自所佔份額分割,並分配相應的補償款。

第二種情況是對方故意隱瞞、轉移、變賣、損毀財產的。《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同時還需注意訴訟時效,《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31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本案中,張女士請求分割離婚時由於遺漏沒有分割的財產,屬於行使正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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