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可以申請凍結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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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可以申請凍結財產嗎?

一、離婚起訴可以申請凍結財產嗎

離婚起訴可以申請凍結財產,在婚的時候,很多人擔心另一半將夫妻共同財產給轉走,影響到自己離婚財產分割權,於是就會在離婚的時候向法院申請將財產給凍結住,讓對方取不出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對離婚案件中涉及財產保全措施作出規定:“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採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

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二)的規定 :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二、起訴離婚財產保全的條件有哪些?

採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需要對爭議的財產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主觀因素有,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物的行為或者可能採取這種行為;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物是容易變質、腐爛的物品,如果不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將會造成更大損失。

3、訴訟中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後、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在一審或二審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不得申請財產保全。

4、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職權裁定財產保全,因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採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錯誤的,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民事主體起訴離婚,並且該離婚案件之中存在着財產糾紛的,此時可以向法院提出財產凍結的請求,一般情形下,若原告僅是向法院提出審理離婚案件的請求,但若是在書寫的訴狀之中,並沒有涉及到財產糾紛,此時法院是不會凍結夫妻財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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