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與離婚損害賠償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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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與離婚損害賠償有什麼不同?

一、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

1、離婚財產分割構成要件主要是:

(1)雙方存在合法有效之夫妻關係;

(2)須有共同財產之存在;

(3)雙方有離婚合意或構成離婚之法定條件。

2、離婚損害賠償構成要件則是:

(1)侵權的夫(或妻)須有重大過錯;

(2)侵權行為確實存在,民法典列舉了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四種情形;

(3)損害結果發生;

(4)損害結果與侵權行為有法律上之因果關係;

(5)提出離婚時方能提出。

二、兩者所得數額不同。

1、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是按照均分與照顧子女、女方及無過錯方的原則分割,分割的財產一般只限於夫妻共有的現實財產及法律規定的期待利益(如《民法典》規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即一方分割所得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夫妻共有財產總額。

2、在離婚過錯損害賠償中,過錯方賠償給對方的損失,其數額非以夫妻雙方的現實財產及期待利益為限,而是以過錯方的過錯嚴重程度、受害方受損情況等為計算標準。換言之,受害方所獲賠償額可以超過夫妻共有財產數額。

三、離婚損害賠償和財產分割的性質不同

(1)離婚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共依據是物權上的共有關係,屬物權法範疇。

它是依據夫妻關係的平等性而享有的對夫妻共有財產的平等所有權,其表現形式為請求平等分割財產的權利。

(2)離婚損害賠償,是基於一種侵權行為而產生的,屬於債法範疇。它是讓過錯方因其過錯行為對無過錯方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以填補受害人的財產、身體及精神損害。

四、離婚損害賠償和財產分割的條件不同

(1)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條件,是存在合法的夫妻關係、有共同財產、離婚事實。

(2)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是提起賠償請求的主體必須為無過錯,有過錯一方實施了《民法典》列舉的四種情形,存在損害事實、過錯行為與損害事實間有因果關係。

3、離婚損害賠償和財產分割的數額不同

(1)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是均等分割與照顧子女、女方與無過錯方利益。分割的財產一般只限於夫妻共有的現實財產及法律規定的期待利益。一方分割所得的財產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超過夫妻共有財產總額。

(2)在離婚損害賠償中,過錯方賠償給對方的損失,其數額不以夫妻雙方的現實財產及期待利益為限,而是以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受害方受損害情況等計算標準。

4、離婚損害賠償和財產分割的主體不同

(1)離婚財產分割的主體為夫妻雙方,非涉及第三人。

(2)在離婚過錯損害賠償中,致害方除來自夫妻一方外,還有第三方存在之可能。如在重婚、同居導致離婚,受害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中,必定存在與夫(或妻)存在重婚、同居關係之第三人(俗稱第三者)。

5、離婚損害賠償和財產分割的訴訟時效不同

我國《民法典》規定了訴訟時效,但過於原則,對訴訟時效客體未作具體規定。

(1)離婚之訴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由於訴訟時效之立法本意是對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與法律關係之外觀不符並長時間延續時,從法律上擬製該事實狀態成為法律狀態而使權利人之請求權喪失,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其事實狀態與法律關係是一致的,故離婚不能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即夫妻一方可隨時提起離婚訴訟,包括分割夫妻共有財產。

(2)對於離婚損害賠償,由於其本質上屬侵權行為法,故當受害人行使賠償請求權時,應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

在現代這個離婚很常見的社會,我們應當掌握一些關於離婚的知識,特別是於財產分割相關的知識,當然我們不希望我們社會的離婚率過高,希望每個家庭都幸福和睦,但是離婚現象不會像我們希望的那樣不發生。因此掌握相關知識很重要,這不僅有助於減少糾紛發生,還有利於當事人保護自身利益不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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