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與離婚損害賠償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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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與離婚損害賠償有什麼不同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

離婚損害賠償則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係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離婚財產分割與離婚損害賠償的不同之處:

一、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

1、離婚財產分割構成要件主要是:

(1)雙方存在合法有效之夫妻關係;

(2)須有共同財產之存在;

(3)雙方有離婚合意或構成離婚之法定條件。

2、離婚損害賠償構成要件則是:

(1)侵權的夫(或妻)須有重大過錯;

(2)侵權行為確實存在,民法典列舉了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四種情形;

(3)損害結果發生;

(4)損害結果與侵權行為有法律上之因果關係;

(5)提出離婚時方能提出。

二、兩者所得數額不同。

1、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是按照均分與照顧子女、女方及無過錯方的原則分割,分割的財產一般只限於夫妻共有的現實財產及法律規定的期待利益(如民法典規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即一方分割所得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夫妻共有財產總額。

2、在離婚過錯損害賠償中,過錯方賠償給對方的損失,其數額非以夫妻雙方的現實財產及期待利益為限,而是以過錯方的過錯嚴重程度、受害方受損情況等為計算標準。換言之,受害方所獲賠償額可以超過夫妻共有財產數額。

三、兩者主體不同。

1、離婚財產分割的主體為夫妻雙方,非涉及第三人。

致害方除來自夫妻一方外,還有第三方存在之可能。如在重婚、同居導致離婚,受害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中,必定存在與夫(或妻)存在重婚、同居關係之第三人(俗稱第三者)。由於損害賠償構成要件中,一方(非限制在夫妻,也包括第三人)要有過錯,因此,對於第三人不知與其重婚、同居者為有配偶之人而與其重婚、同居,由此導致他人離婚是否構成侵權尚存爭議。但對於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與其重婚、同居,無疑侵犯了他人的夫妻關係,則其侵權行為成立是毫無疑義的。雖然我國民法典未明確規定第三人可作為侵權主體,但從侵權法理論分析則是完全符合法定之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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