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公證後可以分户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夫妻財產公證後可以分户嗎?

一、夫妻財產公證後可以分户嗎?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可以是未婚夫妻在婚前申辦,也可由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申辦。申辦該協議公證須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到公證處提出申請。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公證處管轄,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應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已婚者還須提交結婚證書;協議書草稿,當事人書寫有困難的,公證人員可代寫;有關的財產證明;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雙方當事人只要在不違法法律的情況下,不違反公序良俗的情況下,只要雙方自願平等均可簽訂協議,可以到公證處辦理公證,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在公證協議的情況下,將來一旦發生訴訟,法院一般會將公證作為比較重要的證據。

二、夫妻財產公證協議書怎麼寫?

夫妻財產公證協議書與其他的協議書並沒有多大的區別,夫妻財產公證協議書的標準格式與普通的協議書標準格式相同。如,

1、首部要寫明當事人的個人信息,如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等。

2、正文要寫明想進行約定的婚前、婚後財產的範圍、名稱、數量、種類等,並對上述財產的歸屬及使用作出約定。同時也可以約定婚前財產婚後處分產生的收益如何分割。

3、最後,在落款處,男女雙方需簽字認可,並寫上籤訂協議的時間。

實踐中,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先空着,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的面前簽字確認。

三、哪些財產是離婚個人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綜上所述,夫妻簽訂離婚協議書的時候,為增強其法律效力,可以到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經過公證,涉及到房產分割的,可以分户。離婚財產公證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夫妻婚姻存續期內。當然,離婚財產協議書並非有絕對效力,如果一方在脅迫下籤訂的,之後可以起訴,要求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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