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去世後財產分配具體是怎樣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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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去世後財產分配具體是怎樣操作的

女方去世後財產分配具體是怎樣操作的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由此可見,夫妻一方死亡,並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財產為其遺產,而應當先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從中劃出一半為生存方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財產,才可認定為死亡方的個人財產。

哪些財產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有哪些

1、男女平等

基於所應分割的財產是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在離婚分割時雙方也處於平等地位。

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一方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應視女方的經濟狀況及子女的實際需要給予必需的照顧。

3、尊重當事人意願

這是尊重公民財產權利的一種表現。尤其是一方自願放棄全部或部分權利時,自不應加以禁止。

4、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一是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分割時不應損害其效用和價值;二是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分割時也應視各自的實際需要,從而做到方便生活,物盡其用。

5、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

貪污、受賄、盜竊等非法所得,必須依法追繳。夫妻因從事生產、經營等與他人有財產共有關係的,離婚時應先分出屬於夫妻的份額,然後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女方去世的情況下會進行財產的分配,但是前提是當事人的雙方家人有着一定的認識,這樣就可以有效的維護自己的利益,但是最為關鍵的就是自己的權益維護有着法律上的約束,一般情況下當事人的孩子也會介入雙方的財產分配,國家在此類問題上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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