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協議不公證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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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協議不公證有效嗎
古往今來,財產協議,往往來自家庭成員內部。這裏的財產協議,應該理解為夫妻之間的財產協議。財產協議是否有效,應該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看:
(1)、從形式上來看。看什麼呢?看在簽訂財產協議時,協議雙方是否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財產協議是不是一方逼迫另一方簽訂的?這裏的逼迫應該作廣義理解。即協議一方是否使用暴力、脅迫等方式強迫另一方簽訂的。如果是受逼迫而為,應該在安全情況下第一時間報警。採用這種方式簽訂的財產協議就是無效的,跟不可能得到公證。否則,從形式上看就是有效的。
(2)、從內容上看。看什麼呢?看財產協議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否違背公序良俗?
在現實社會中,很多人認為,財產協議必須公證才有效,這種思想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公證僅僅是證明協議上的字是你籤的、指印是你按的,其他什麼也證明不了,假如發生糾紛了,還得你自己舉證。因此,未經公證的財產協議未必就無效。
到目前為止,我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規定,財產協議必須經過公證才有效。也就是説,財產協議的當事人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那麼,該財產協議就是有效的,公證與否,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工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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