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領取結婚證的財產分割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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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領取結婚證的財產分割的規定是什麼?

結婚證明是國家按照一定的程序給符合條件的當事人所頒發。它實際上是雙方當事人在法律上存在着婚姻關係的一種證明。當然在我國,如果沒有領結婚證的話,但是已經同居,並且按照夫妻的一些進行日常生活,因此是屬於事實婚姻,那麼。未領取結婚證的財產分割的規定是什麼?

一、未領取結婚證的財產分割的規定是什麼?

未領取結婚證的財產分割的規定是什麼?

對於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也是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二、事實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認定標準如下:

事實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為事實婚姻期間所得的財產,男女雙方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事實婚姻離婚後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於共有財產。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事實婚姻期間所得的財產並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

事實婚姻的認定

對於構成的事實婚姻,我國法律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可以明確的,財產分割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的,如果沒有領結婚證,但是構成的事實婚姻也需要按着夫妻共同財產來進行分割,如果沒有構成事實婚姻的話,只是同居的話,那麼按照共有財,有沒有覺得那些直播的主播就算什麼事都不用幹吶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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