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公證財產分割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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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公證財產分割的規定是什麼?

一、老人公證財產分割的規定是什麼?

公正遺產效力在法律當中的是非常高的,

1、老年人尚在世的時候,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形下,其對於其個人財產享有排他性的處置權,任何子女無權干涉。

2、老年人在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形下,有權將自己的財產贈與給任何人,包括贈與給法定繼承權人之外的陌生人。也可以捐贈給國家。子女無權干涉。

3、老年人尚在世,任何子女無權瓜分其財產,否則將承擔相應的侵佔他人合法財產的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4、老年人尚在世,即便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合法的財產權亦受法律保護。任何子女或其他人無權瓜分、侵佔其財產。其法定監護權人,僅有權對老年人的財產進行監護,不得隨意處置其財產,除非是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

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如果侵害老年人權益,給老年人財產造成損害,應當承擔責任。

在老年人的監護人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下,具備監護資格的其他監護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監護權人的監護資格。並將監護權變更與願意承擔監護資格的監護人名下。

5、老年人尚在世的時候,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依法立下遺囑,指定其遺產繼承人。只要意思表達真實,不存在欺詐、脅迫等符合無效或可撤銷、可變更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下,該遺囑則合法有效。任何其他法定順序繼承權人無權干涉。

老年人的指定繼承人可以是法定繼承權之外的人。

老年人的其他法定第一順序繼承權人,其中包括對老年人負有扶養義務的配偶,贍養義務的子女,不得因老年人將遺產指定他人繼承,而拒絕履行對其的扶養和贍養義務。

6、作為老年人贍養義務人的子女,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對老年人不履行贍養義務。

7、老年人的贍養義務人,應當履行對其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法定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8、老年人生前未理由合法有效遺囑,在其去世後,其遺產進入法定繼承程序,先行清償其生前所負的債務、税費等費用後,由其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被繼承人的配偶、被繼承人的父母、被繼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具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予以法定程序分割。

9、分割原則,適當照顧喪失勞動能力或缺乏經濟來源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適當多分遺產。有扶養條件和扶養能力而不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應當少分或不分遺產。

喪偶的兒媳或女婿,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有權以法定第一順序繼承權人的身份,參與遺產分割。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3條、17條、18條、54條、55條、57條、71條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85條、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14條、19條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10條、12條、13條、33條

二、《繼承法》的遺產分配法律規定

1、法定繼承順序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説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 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 可以不均等。

財產這個東西,在現實生活當中是受到大家非常關注的,當然,對於個人公民所擁有的財產是可以進行完全的支配的,比如説老人還在世的話,他是可以對自己財產進行正宇,或者是捐贈給國家,也可以列舉一個遺書,説清楚繼承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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