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協議以協議生效日期來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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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協議以協議生效日期來執行嗎?

一、夫妻財產協議以協議生效日期來執行嗎?

以協議生產日期來執行顯然是可以的,但具體情況下可以協商執行的具體時間,夫妻財產約定的範圍較寬,夫妻對約定財產製的選擇有三種:

第一種是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即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對上述財產享有完全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他方不得加以干涉。

第二種是約定實行一般共同制。即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均歸雙方共同所有。雙方享有平等的權利,除個人特有財產外,不再保留個人財產份額。

第三種是約定實行混合財產製。即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可以將不動產約定為共同所有,將動產約定為各自所有;可以將婚後所得固定收入約定為共同所有,其他收入約定為各人所有等等。

二、約定的時間和效力

約定的時間,按照通常的解釋,可以在結婚之前也可以在婚後。但婚前作出的約定,自締結婚姻時才生效。

約定的效力分作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兩方面。

對內效力即對夫妻雙方而言。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對外效力即對第三人而言。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三、約定財產製的生效條件包括:

(1)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締方雙方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約定必須雙方自願。

(4)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

夫妻財產協議必須由雙方就相關財產的認定上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如果對相關財產約定有異議的,或者在受迫的情況下籤訂的協議,則該協議是不具備法律效應的。但只要協商簽訂了協議,並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執行相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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