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一方對財產分割的各種情況反悔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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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一方對財產分割的各種情況反悔怎麼辦?

離婚後一方對財產分割的各種情況反悔怎麼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男女登記離婚後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的批覆》的相關規定,離婚雙方在婚姻登記處辦理協議離婚登記手續後,雙方都反悔的,即雙方都不願離婚,要求恢復婚姻關係的,因離婚登記對男女雙方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其婚姻關係已經依法解除。如果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應當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程序適用結婚登記的規定。登記離婚時雙方自願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但一定條件下可以提起通過訴訟重新分割。如果經登記離婚後,一方又反悔的,能否向法院起訴?這種情形下,一般可作如下幾種判斷:

情況一:離婚後,對財產分割後悔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會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在審理後,發現不存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有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會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情況二:未離婚,對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協議後悔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情況三:離婚後,對損害賠償後悔

當事人在登記離婚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情況四:離婚後,對子女撫養問題後悔

雙方可以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另行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所以,協議離婚當事人一方發現離婚財產分割時有欺詐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供受欺詐的事實和證據,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協議無效,要求對雙方的共同財產進行重新分割。

綜上所述,針對離婚後一方對財產分割不滿意的這種情況,如果是對財產分割不滿意,我們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是對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協議後悔,在雙方協議解決未果的情況下,藉助法律手段解決糾紛;如果是一方受到損害,依法有權向對造成損害的人索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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