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離婚時拒絕給財產可以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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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離婚時拒絕給財產可以起訴嗎?

一、男方離婚時拒絕給財產可以起訴嗎?

男方離婚時拒絕給財產是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的。雙方在離婚時必須對於共同財產的部分進行分割,建議先採用協商的方式進行,如果協商不一致的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處理,法院給出判決結果之後,是否必須執行,如果男方拒不執行的,女方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要求。

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第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第二、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第三、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淨身出户”。

第四: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換病房等。

第五、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三、相關內容拓展

在以往的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協議中大多會出現三種無用約定,絕大部分夫妻處理共同財產時都會陷入以下誤區,從而影響財產分割的結果:

第一,財產歸子女。實際上,這些財產仍然由父母掌控,從法律上看贈予沒有履行,所以大部分被認定無效。

第二,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後所有,但實際沒有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第三、誰提離婚誰無財產。“誰提離婚,誰便淨身出户”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等同於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夫妻雙方在進行離婚協議商定時如果能夠達成一致,分割財產時按照約定處理即可;如果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的方式離婚;雙方需要根據法院的判決結果執行財產分割的事宜,如果男方拒不執行的,女方可以想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會視情況進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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