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拒絕給財產怎樣才合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6.12K

離婚時拒絕給財產怎樣才合理?

一、離婚時拒絕給財產怎樣才合理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要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總之我國《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時財產分割原則有多個,但基本原則是: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原則,沒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就按這個基本原則分割財產。特別注意以前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1984年8月30施行)第十九條:“因第三者介入或喜新厭舊而離婚的,處理財物時,要注意照顧無過錯的一方和子女的利益。”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法發〔1993〕32號)中第13條:“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之規定已經被修改後的《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在我國相關的離婚當事人在分配這類婚姻財產的,應按照我國的婚姻法律進行分割。但屬於雙方的個人財產或具有嚴重違規的情況的,相關的法律規定這類財產不予進行分割。保護我國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