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金屬不屬於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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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賠償金屬不屬於共同財產

工傷賠償金屬不屬於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該規定明確列舉了身體傷害醫療費和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具有嚴格人身屬性的財產。婚內一方因為工傷事故獲得的工傷補償屬於其因身體傷害而獲得的人身屬性的財產。在離婚時,工傷款屬於妻子一人的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不應參與分割。

二、哪些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即婚後個人財產。所謂婚後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後各自所有的財產和其它夫妻個人的特有財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的,應包括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餘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補償。

我國《民法典》18條中,以列舉的方式説明了哪些屬於夫妻個人財產。其中第五項,“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就應包括:(1)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餘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 (2)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3)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 (4)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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