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是不是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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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是不是共同財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依據購買時間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並登記在己方名下,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另一種是婚後購買但只是登記在夫妻一方的名下。那麼,上述兩種房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是不是共同財產?
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房產登記與首付房名下,離婚時該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子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有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所以,此時登記的房產歸登記一方,共同還貸的房款及房子的增值部分離婚時另一方是可以要求分割的。婚後購買的,因為屬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購買只要沒有特殊的財產約定,不管登記在雙方名下還是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均會視為是夫妻共同財產。但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關於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的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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