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婚後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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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婚後共有財產?

婚後共有財產,即我們常説的夫妻共有財產。想要明白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我們得先了解夫妻共同財產的概念特徵,以及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定範圍。下面,我們馬上一起來學習下相關內容。

一、婚後共有財產的概念

婚後共有財產,又稱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這些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二、夫妻共有財產的特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我國的夫妻婚後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裏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係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凡無證據證明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三、婚後共有財產的法定範圍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

5、一方以財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夫妻一方名下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

9、夫或妻一方在有限公司、合夥企業有出資額,或是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的獨資企業;

10、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11、發放到軍人名下復員費、自主轉業費等一次性費用,以結婚年數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12、夫妻共同債權或其它短期收益。

以上就是我們關於什麼是婚後共有財產的法律解答。從上文可知,夫或妻任一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都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另外,新修改的婚姻法也告訴我們,婚前個人財產就是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再計入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您對夫妻共同財產還存在其他疑慮,請您及時聯繫本站,我們將根據您的具體情況提供相應地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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