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過失方財產分割少的情況有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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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過失方財產分割少的情況有幾種?

離婚的過失方財產分割少的情況有幾種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少分或不分共同財產情況: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因此,如果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一方過錯而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並不存在過錯方應少分或不分的規定,但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當然了,一方自願放棄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法律也並不禁止和干涉。

具體的財產分配

1、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所得原則上平分,一方證明另一方有過錯的,可以要求多分財產。

2、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3、具體財產分配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離婚財產分配上是一般會考慮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5、一方有過錯,另一方可主張損害賠償。

離婚中沒有過錯的一方可以要求有過錯的一方在離婚夫妻財產分割的時候少分配有過錯的一方,並且法律是支持的,首先我們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對方有過錯,但是證據必須是合法的。離婚財產是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包含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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