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婚前房產分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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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婚前房產分割如何處理?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

房產是一個家庭重要的固定資產,在雙方辦理離婚手續的時候,要對房產的分割做出明確約定。有時候,房子是由一方婚前購買的,並不屬於夫妻婚後財產。這種情況是非常容易引發糾紛的,那麼婚前房產分割如何處理?本站小編結合有關法律知識給大家講一講。

一、婚前房產分割如何處理?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需要參與離婚分割。婚前已經取得產權證的房產,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沒有爭議;而婚後取得產權證的房產如何定性,現階段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也存在爭議。但根據民法理論和所有權取得方式,此房產應屬於出資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一般來説,婚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對各自婚前、婚後所得的財產的歸屬所作的約定。約定的內容可以是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1、雙方協商決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男女平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第二款: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通常來説,一方在婚前購買的房產應該屬於個人財產,婚前房產分割的原則是誰購買,房子歸誰。如果是貸款購房,產權記在一人名下,而婚後兩人共同還貸的,在涉及到離婚財產分割的時候,房子還是歸產權人所有,對於房子增值部分和共同還貸部分,得到房子的一方要折價補償給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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