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彩禮時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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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彩禮時條件是什麼

一、返還彩禮條件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不應當予以返還彩禮的情形

1、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

三、女方的嫁粧屬於結婚彩禮嗎

女方的嫁粧如果是在結婚登記前給女方的嫁粧,屬於女方父母對女方個人的贈與,離婚時作為女方個人財產女方個人所有;如果是在你們結婚登記以後給女方的嫁粧,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一般認定為女方父母對你們夫妻的贈與,屬於你們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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