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結婚要求彩禮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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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結婚要求彩禮合法嗎?

一、女方結婚要求彩禮合法嗎?

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對彩禮的數額並沒有作明確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如果是借婚姻索取財物,這種行為肯定是違法的。

彩禮屬於民俗,給與不給在於雙方自願,法律不會作強制性規定,也不會進行調整。如果根據當地的風俗習慣雙方自願給付彩禮的,不存在脅迫行為的就不違法。但如果因解除婚約而引起返還彩禮糾紛的,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而或者出現婚前給付並導致給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婚姻中彩禮返還的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誌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於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還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那麼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經濟狀況本身就很差,不能維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單位給予經濟幫助,給付彩禮後其生活就更加困難了,應認為被告的這種生活狀況,屬於“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情形。

如果是索要彩禮錢、首飾錢等,就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根據我國的風俗習慣在結婚時也是需要給予女方一定的彩禮費用的,如果説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或者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沒有共同生活的情況下,女方是需要返還彩禮的。那麼返回彩禮的金額也是可以通過雙方協商決定,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由法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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