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要求離婚還能要回彩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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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要求離婚還能要回彩禮嗎

一、女方要求離婚還能要回彩禮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共同生活的期限,不可用時間長短來衡量,要結合雙方的具體情況。有些雖然共同生活時間僅幾天,但雙方確實以締結婚姻關係為目的結婚,僅因感情不和而離婚,不能認定雙方未共同生活。

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屬於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難有絕對和相對之分,絕對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對困難指由於給付彩禮造成了結婚前後的生活水平相差較懸殊,即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説,變得困難了。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在前一種意義上,即絕對困難進行規定的。

根據上述規定,女方提出離婚的,只有在雙方登記之後未共同生活或者因為給付彩禮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的,男方才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二、男方不得單方面提出離婚的情形

1、女方在懷孕期間,是指女方從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時間;

2、分娩後一年內,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一年內不能提出離婚;

3、女方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即從女方人工流產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在結婚的時候男方一般都是要給女方彩禮的,然後在離婚的時候是需要根據這個實際情況來進行彩禮的歸還的,但是這個彩禮一般情況下都是不會進行歸還的,所以説在這個時候最好就是提前瞭解清楚彩禮歸還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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