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離婚彩禮怎麼處理?
1、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在下述情況下,離婚時應當返還彩禮: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2、只要符合上述任何一種情形,離婚時,支付彩禮的一方(一般為男方)就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如果對方拒絕返還彩禮,那麼就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彩禮。
3、新中國成立後,我國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後的《婚姻法》,均未對婚約和聘禮作出規定,且都規定了禁止買賣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內容。因此,法律對彩禮所持的是不支持的態度。
二、男方給女方的彩禮屬於婚前財產嗎
男方給女方的彩禮不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在雙方離婚時如果男方請求女方返還彩禮錢的,法院也會支持男方的訴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三、結婚彩禮返還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中規定,如果婚姻當事人一方給付了另一方彩禮,在以下情況下當事人要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雙方沒有登記結婚手續的;
2、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實沒有在一起生活的;
3、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我國《婚姻法》注重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明確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可是,在部分地區,男女青年在戀愛、結婚的過程中,至今仍流傳着一方(主要是男方)送給另一方(主要是女方)一定價值的財物和現金的習俗,俗稱送彩禮。
婚姻是見證兩個人愛情的最好方式,但是在法律面前每個人都是平等的,一般情況下,都是男方支付彩禮錢給女方,但是如果兩人後來離婚了,這就會涉及到男女離婚彩禮怎麼處理的問題。通過對上述內容瞭解我們知道只有在三種情況下,女方是有義務將當初獲得的彩禮錢還給男方的,如果女方拒絕歸還,男方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的,通過法律的手段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