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彩禮領證給還是辦酒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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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彩禮領證給還是辦酒給

一、根據規定彩禮領證給還是辦酒給

法律上沒有規定

按照風俗習慣來説,一般都是先給彩禮後領證,而且彩禮一般是在訂婚的時候給予女方。

男女雙方在結婚前會舉行一個訂婚儀式,告知親朋好友,兩人即將結婚的喜訊,也就代表着女方父母同意兩人結婚,男方為了表示自己的誠意,會準備好彩禮送到女方家。女方接收彩禮後,兩人再一起去領證登記,成為被法律保護的合法夫妻。

“彩禮”的表述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用語,人民法院審理的彩禮糾紛案件的案由按照有關規定被定為“婚約財產糾紛”。婚前給付彩禮的現象在我國還相當盛行,已經形成了當地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

彩禮是中國古代婚嫁習俗之一,又稱訂親財禮、聘禮、聘財等。中國舊時婚姻的締結,有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互相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

二、什麼情況下返還彩禮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係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如果是索要彩禮錢、首飾錢等,就是違反了《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還有就是是通過媒人要對方索要,而且現今社會的索要有車、房才結婚的“風俗”也違反了這一條,婚姻是建立在愛情的基礎上的,而不是金錢。

彩禮在我國是屬於傳統的習俗,一般在男女雙方結婚之前進行地瘋的時候,男方需要給到女方一定的彩禮,而關於曾鯉在結婚後能否退回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才能夠知曉,如果雙方沒有過共同的生活,那麼是可以退回彩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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