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女方不返彩禮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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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後女方不返彩禮可以嗎?

一、 結婚後女方不返彩禮可以嗎?

結婚後女方是否需要返還彩禮要根據實際而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返還彩禮:

(一) 雙方當事人還沒有辦理相關的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 當事人雙方辦理了相關的結婚登記的手續但是確沒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

(三)在結婚之前給予對方彩禮錢並且導致支付彩禮錢的那一方生活困難的。要想適應於前面第(二)、(三)項的規定,必須以夫妻雙方離婚為前提。這一條件的表明,代表着我國人民法院正式對於彩禮糾紛問題應該怎麼樣進行處理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作出了明確規定。

生活困難,指的是絕對困難,已經沒有辦法可以維持自己的一個基本生活了,而不是相對困難。也就是説,一般來説,正常的情況下面,法院是不會支持或者反對彩禮的歸還,需要當事人雙方自行進行商量,在滿足一定的情況下,法院會支持歸還彩禮。

二、彩禮返還的認定條件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未領取結婚證的,不存在離婚不離婚的問題,沒領取結婚證,可以直接解除同居關係,不需要去法院或者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照法律依據是需要返還彩禮的。這種情況是指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同居時間不長的情況下,彩禮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返還。但是,在大部分地區,未婚同居有可能構成事實婚姻或者長時間的同居,此時如果再要求返還彩禮就有點不現實。因此,在這種同居時間較長或者形成事實婚姻的,彩禮可以不予返還。

以上是在實際的操作中,法官對彩禮的可能性判決。其實,解決此事最好的辦法還是補辦結婚證,有了結婚證,彩禮什麼的都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就不會遭遇返還彩禮的難題了。如果,沒有補辦結婚證的,由於彩禮的數目也在不斷的增加,還是需要請一個專業的人士過來幫您處理比較好。

彩禮的支付並不是法律上規定的內容,對於不同地區因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所認定的彩禮金額也不一樣的,在結婚之前,雙方應當協商進行認定,但如果因支付彩禮而導致生活困難等情況的,那麼就是需要按照規定來退還彩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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