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對彩禮的定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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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對彩禮的定義是什麼?

一、民間彩禮的定義是什麼?

彩禮是指以結婚為目的,男方付給女方的財物。彩禮也叫聘禮,結婚購買三金當做聘禮是非常常見的。彩禮這一習俗的歷史非常悠久,在我國古代婚姻締結需要經過問名、納吉、納采、請期、親迎這六個程序,其中納采就是指彩禮。彩禮在每個地區的標準都不一樣,有一些地區的天價彩禮引起了全國的注意,這種風氣應當得到抑制。

“彩禮”的表述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用語,人民法院審理的彩禮糾紛案件的案由按照有關規定被定為“婚約財產糾紛”。婚前給付彩禮的現象在我國還相當盛行,已經形成了當地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

彩禮是中國古代婚嫁習俗之一,又稱訂親財禮、聘禮、聘財等。中國舊時婚姻的締結,有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互相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

二、哪些情形需要返還彩禮?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係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三、彩禮的表現方式

古代:訂婚儀式上,男方家庭會以訂婚男子的名義送給女方一份由寓意喜慶的物品構成的“彩禮”。女方家庭收受彩禮後,也會贈送男方價值相當的財物,稱作“回禮”。女方出嫁時,孃家會在彩禮的基礎上增添多倍的財物隨女方嫁至夫家,稱為“嫁粧”。

現代:在某些地域、某些家庭,彩禮被賦予了太多的物質含義,甚至成為沉重的負擔,失去了本意。

彩禮是男方在婚前為女方出的聘禮,對於出多少彩禮,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對於退還彩禮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只要符合法律規定退還的條件,女方就應該將彩禮退還,如果才退還的時候遇到糾紛,可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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