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用了女兒的彩禮錢如何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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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用了女兒的彩禮錢如何要回

一、父母用了女兒的彩禮錢如何要回

法律上來講是更偏重於彩禮是給女兒的,除非女兒主動放棄。否則父母無權拿。

彩禮錢是現代中國保留舊時結婚風俗,由男方支付給女方的聘金。法律對於彩禮錢沒有明確規定,可認為屬彩禮範疇。

彩禮錢多用於買傢俱、家電、衣服等等,還有的將彩禮錢直接作為女方嫁粧由其自由支配使用。

我國,婚約雖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婚約產生的財產關係屬於民事法律調整的範疇。婚約財產糾紛主要是彩禮返還問題。

理論上關於彩禮的性質、應否返還有數種觀點,但一般對彩禮有規定的國家在學理上或立法上均認為此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這一理論既符合公平原則,也不與婚姻的倫理觀念相違背。依此觀點,彩禮贈與行為一經雙方當事入達成合意而生效,彩禮的所有權隨交付而轉移到女方手中,當婚姻不成立時,贈與合同解除,受贈人即喪失繼續佔有彩禮的合法理由,如果受贈人拒不返還而繼續佔有財物的,則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依不當得利返還對方。

二、結婚彩禮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在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下,應當以當事人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司法解釋,使得我國對婚約問題的處理有法可依。

但由於這一解釋,沒有明確説明婚約解除後彩禮的返還,與離婚後彩禮的返還的具體區別,返還的數額如何把握,對生活困難的人該如何確定等。導致審判人員由於認識的分歧,對同一案件的處理會出現不同的結果。我們通常理解的,是要把“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作為彩禮返還的條件。

離婚時彩禮的返還要以導致給付人生活絕對困難為條件,但處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時,只要給付人生活相對困難,就應予以返還。

該司法解釋規定的三種情形,在處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時,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判另被支付方返還彩禮,而不能要求三種情形全部存在。對於返還的數額,在處理離婚糾紛案件中的彩禮返還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並結合查證的彩禮數額予以判決。而婚約彩禮糾紛案件中,只要是屬於法院查明的彩禮部分,即應全額返還。

最後,彩禮和嫁粧都是屬於新婚夫妻的錢,女方有權支配彩禮和嫁粧的使用,如果是夫妻雙方離婚了,那麼彩禮一般是不予歸還的,除非是夫妻之間沒有共同生活或者是夫妻之間並沒有領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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