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彩禮返還的限制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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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彩禮返還的限制原則有哪些?

結婚彩禮返還的限制原則有哪些?

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彩禮返還需要看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是否用於共同生活消費以及有無過錯責任等。如男女雙方共同生活較短,而且沒有領結婚證,同居關係解除後女方需將彩禮全額返還,雙方如果已經領取了結婚證,離婚時女方需將彩禮酌情返還。“夫妻共同生活時間長短一般以一年為界限,共同生活一年以下可認定為共同生活時間較短。

“彩禮”的表述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用語,人民法院審理的彩禮糾紛案件的案由按照有關規定被定為”婚約財產糾紛“.婚前給付彩禮的現象在我國還相當盛行,已經形成了當地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對彩禮返還作出限制性規定,除依照最高的司法解釋外,同時還遵循了以下原則:

1、遵循當地風俗習慣原則。在法律的適用上,有這樣一條規則,即”有法依法、沒法依政策、沒政策依習慣“。所以,在彩禮的認定、彩禮的範圍、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彩禮返還的比例等方面,都應當遵循當地的風俗習慣。

2、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3、公平原則。在解決此類糾紛的過程中,應當用雙方之間的利益均衡來判斷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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