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婚前財產婚後還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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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婚前財產婚後還貸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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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婚前房婚後還貸離婚女方有補償嗎

婚前房婚後共同還貸,這樣情況下離婚後,女方是可以要求補償的。簡單來説,婚前夫妻一方貸款購房且該房產歸購房一方所有,如果婚後共同還貸,對應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有財產,離婚時應當分割。理論依據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中的第十條”: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後的工資福利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管哪一方用公積金買房都屬於用的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就按夫妻共有財產分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

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現在不管是離婚還是準備結婚的,好多人的關注點都在房子這件事情上面,買房的人擔心自己辛辛苦苦交首付、還房貸,離婚後,另一方可以分走一半;作為相反一方害怕自己婚後辛苦跟着還房貸,房產證上沒有自己的名字,最後真到離婚那步自己竹籃打水一場空。最近的調研也發現,離婚訴訟中房產分割往往是離婚案件中爭端最大也是判決之後難以執行的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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