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協議應該如何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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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協議應該如何約定
婚前財產協議一般應包含的以下內容有:
(1)婚前財產的明確歸屬
這部分的重點在於將那些會產生爭議的財產約定清楚。比如代持類的,或者房產的實際權利人和登記不同的。
(2)婚後所得的歸屬
比如,個人財產的股票收益、個人婚前房產的房租等。如果不約定,可能存在爭議。
(3)未約定所得部分的歸屬
這個其實就是約定你們婚後採用哪種形式的財產製度了。
不約定的默認法定,也可以約定為分別財產制以及按需要的部分共同所有制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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