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補發婚姻登記證的情況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W

一、不予補發婚姻登記證的情況有哪些

不予補發婚姻登記證的情況有哪些

(一)當事人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的登記日期內檔案保存完整,無當事人婚姻登記檔案且當事人無法提供婚姻登記證的;

(二)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時未達到法定婚齡,申請補領時仍未達到法定婚齡的;

(三)申請補領離婚證時,當事人離婚登記檔案無檔可查或難以查證的。

二、補辦結婚登記的注意事項

對於補辦登記之前男女雙方關係性質的認定應全面考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的規定。首先,該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根據該項規定,男女雙方結婚,必須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是男女雙方確立夫妻關係的標誌和前提;反言之,未取得結婚證的,雙方的夫妻關係未確立,雙方不產生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其次,該條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結婚登記。説明未登記的“婚姻”屬於可以通過補辦登記而恢復婚姻效力的“婚姻”,而不屬於無效婚姻。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既不屬於合法有效的婚姻,也不屬於無效婚姻,而是屬於婚姻效力未確定的婚姻(類似於民法典中的“效力待定的合同”),在未補辦登記之前,男女雙方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也不屬於事實婚姻,相互不存在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由於法律對無配偶者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行為並未作禁止性規定或否定性評價,因此,在未補辦登記之前,男女雙方的關係也不應當被認為是“非法同居關係”,而是屬於不產生婚姻效力的“同居關係”。

在補辦登記之後,男女雙方的“同居關係”轉化為合法的婚姻關係。參考“效力待定合同”的理論和有關規定,根據我國的國情,為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應當規定,在補辦登記之後,自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時起(一般為舉行婚禮之日),男女雙方確立婚姻關係。對於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日期難以確定的,婚姻登記機關在補辦登記時應要求男女雙方共同認定一個日期(不得晚於補辦登記之日),並將此日期登記為雙方婚姻關係確立之日。

在上述三種情況下,一般就不予補發婚姻登記證了,因此各位一定要注意避免這些情況的出現。而在滿足條件進行結婚登記證補發的時候,也要注意上述的一些事項,這樣才能順利的進行補發,然後去處理相關的事情。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