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最重要的三大前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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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結婚最重要的三大前提是什麼?

結婚最重要的三大前提是什麼?

1、知根知底

兩人相處最重要的雖然是現在和未來,但最好也瞭解一下他的過去,看看他在哪裏上的學,以前做過什麼,以前的感情經歷,是否有特殊經歷,這些都可以瞭解一下,這樣才更有安全感。

2、經濟互通

大多數男女在婚後財產都是互通的,在經濟上形成合夥,彼此掙多少錢,有多少錢,欠多少錢各自心裏都有數。若經濟不透明的話,在經濟上很容易產生分歧,影響彼此之間的關係。

3、良好溝通

婚前一定要有良好的溝通,雖然婚後可能會出現一些變化,未必能像商量好的那樣完美,但至少兩人都做好了應對婚後生活的準備。

二、司法解釋

《婚姻法》第8條規定了補辦結婚登記制度,《婚姻法解釋(一)第四條則明確規定了補辦結婚登記後,登記的效力應追溯到雙方具備結婚實質要件的同居期間。因此對結婚的實質要見的理解是確定結婚效力的關鍵。此條主要目的在於解決婚前同居行為是否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實踐問題。

《婚姻法》第5、6、7條規定了結婚的實質要件,包括

(一)積極要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結婚;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二)消極要件:

(1)已有配偶的;

(2)屬於直系血親或三代的旁系血親;

(3)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審判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情形是婚前同居,只是一種同居的事實狀態,雙方並未達成結為夫妻的合意,故此種同居關係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雙方同居一段時間後登記結婚的行為亦不屬於補辦登記的行為,不能將婚姻關係的效力追溯到同居期間。

此種同居關係與事實婚姻的最重要的區別是,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羣眾認為是夫妻關係的,而婚前同居關係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婚前同居關係不屬於法律調整範圍,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訴請解除婚前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除外。

對於結婚的相關認定情況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特別是在雙方準備領結婚證之前,還需要對相關的情況進行處理,如果雙方存在強迫結婚或者並沒有遵守婚姻自由的原則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司法機關來對婚姻狀態進行無效判決,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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