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出庭作證提前三天申請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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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人出庭作證提前三天申請的規定是什麼?

證人出庭作證提前三天申請的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符合本解釋第度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未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不得出庭作證,但雙方當事知人同意並經人民法院准許的除外。

舉證期限的確定有兩種情形:當事人協商和法院指定。當事人協商確定舉證期限的,須經人民法院認可。法院指定的,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30天,從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二、證人出庭作證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1、證人出庭作證時,應當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證件。

2、證人出庭作證,法院應審查證人的作證能力,必要時可以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交由有關部門鑑定。

3、出庭作證的證人不得旁聽案件的審理。

4、法庭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但組織證人對質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二的,經人民法院准許,當事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一)當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證據交換中對證人證言無異議的;

(二)證人因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三)證人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

(四)證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無法出庭的:

(五)證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

按照法律的規定,凡是知道案情的這些證人本身就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但司法實踐中很多證人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所以證人出庭作證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難。再加上證人證言本身就是口供,所以其他的證據也很重要。

我國的證人是各種訴訟程序中十分重要的訴訟參與人之一,因為證人是可以對案件的事實的證明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的,我們國家對於證人的規定以及保護也是十分嚴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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