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軍人提出離婚有什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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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軍人提出離婚有什麼限制?

對軍人提出離婚有什麼限制?

現役軍人配偶提出離婚後,軍人不同意的,法院與有關部門配合,對軍人配偶進行一定的説服教育,判決不準離婚。軍人有重大過錯的不適用這一規定。起訴地區:夫妻雙方都是軍人的,其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根據身份情況,由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現役軍人配偶提出離婚後,現役軍人本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應與有關部門配合,對軍人配偶進行一定的説服教育,積極改善夫妻關係,判決不準離婚。

軍人有重大過錯的不適用這一規定。需要強調的是,該規定是有前提的,不能將其理解為只要現役軍人不同意離婚,法院無論如何就不能判決離婚。在軍人有重大過錯時,該規定不適用。

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是指: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此規定有助於保護無過錯一方的合法權益,從而使這一規定更具靈活性與科學性。

二、軍人離婚財產分割需要注意什麼?

1、如果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願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

當事人所在部隊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而且符合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後,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2、如果配偶是地方人員,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

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規定的離婚條件,並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若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3、如果配偶是地方人員,配偶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

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若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在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即便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配偶一方也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所謂重大過錯的情況,主要指的是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等。

三、與軍人離婚去哪些法院起訴

1、夫妻雙方都是軍人的,其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軍人的,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文職軍人的,即軍隊文職幹部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管轄。

4、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職軍人,即現役軍人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事實上,對於軍人離婚財產分割,我國有相應的法律規定來作為具體財產分割的依據的,而在不同的軍人離婚案件中,此時也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對待,根據不同的情況來進行不同的處理,此時一定是要優先的保障軍人的財產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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