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男性離婚訴權的限制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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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男性離婚訴權的限制有什麼?。

對男性離婚訴權的限制有什麼?

不能使用訴訟離婚的情形: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判決不準離婚或法院調解和好、原告撤訴,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不能提起離婚訴訟。對於原離婚訴訟的被告,則不受此限。

(3)現役軍人一方沒有重大過錯,非現役軍人一方不能提起離婚訴訟。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女方在《民法典》規定期間內提出離婚不受該條規定的限制。該條規定目的在於保護婦女、兒童的利益,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往往都是出於某種緊迫的原因,而且本人對婚姻及其後果已有思想準備,這表明她認為離婚才代表其利益,如不及時受理和不判決離婚,反而會構成對其合法權益的損害,可能更加不利於對孕婦、產婦和嬰兒的保護。

二、起訴離婚後財產糾紛怎麼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在具體處理過程中:又會出現三種情形:漏分;反悔;非真實意志的協議,具體處理如下:

1、對於漏分財產比較容易處理,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在協議離婚並發現有漏分財產事實後的兩年內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按照婚姻法的夫妻財產製度來處理就可以讓當事人得到比較公正、理想的結果。

2、當事人需要在離婚後一年內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但是法院在審理後如果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就會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所以當事人一旦簽訂離婚協議並辦理登記手續後,如果想改變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的內容,就必須掌握對方脅迫、欺詐的證據,否則敗訴。

對男性離婚訴權的限制,是為了保護女性的合法權益。對於離婚後夫妻的婚內財產,遇到協商不成的情況,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分割婚內財產。通常來説,法院分割財產會按照無過錯方權益,照顧子女,女方優先的原則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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