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男方起訴離婚有什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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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男方起訴離婚有什麼限制

一、我國對男方起訴離婚有什麼限制

我國婚姻法規定,男方在以下三種情況下不得提出離婚,(1)女方在懷孕期間(2)女方在分娩後一年內(3)女方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但是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以及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男方起訴離婚有什麼限制嗎?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法律做出這樣的限制是為了保護胎兒、嬰兒的健康,維護婦女的身心健康。如果男方向法院提出離婚,人民法院應當説服男方撤回訴訟。如果男方堅決要求離婚,不肯撤回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做出不受理案件的決定並通知男方。

但這一限制由兩點例外:

(一)如果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受此限制。因為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往往都是無法繼續忍受男方精神上和身體上的折磨。如不及時受理離婚,可能會損害婦女、胎兒和嬰兒的利益。所以,如果在此期間女方提出離婚,人民法院受理。至於是否准許離婚,還要經過審理後再行決定。

(二)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此限制。

二、起訴離婚對方不出庭怎麼辦

根據人民法庭審理的諸多離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況,可分為兩大類型:

1、被告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

2、被告有明確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種種原因不出庭應訴。

針對第一類型離婚案件中的被告當事人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應訴。法院的處理方法:對這類離婚案件當事人不能到庭作出了可以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的規定,那麼公告期滿就意味着依法向其送達了相關法律手續。依照《民訴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針對第二類型:被告有明確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種種原因不出庭應訴,其處理方法因目前法律尚無明確規定,導致處理感到困惑。法院會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出於不願離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傳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應訴。對於這類離婚案件,分兩種情形處理:

一是本人 確不願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3條之規定,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

二是本人既不願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可按該司法解釋的第112條規定的屬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因為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負有對小孩的撫育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相關案情,故經兩次傳票傳喚後,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

(2)當事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離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出於離婚後,其小孩無人護理等多方因素的考慮,不願配合法院,拒不到庭應訴,致使案件無法審理。對此類離婚案件的處理,首先要多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其配合法院的庭審工作,代理其子女出庭應訴,以便法院切實維護其合法權益,如果通過法院多方做工作,監護人仍不願出庭應訴,人民法院可以比照最高法院的《民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2條第二款“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須到庭,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適用拘傳”的規定,依法對監護人拘傳到庭,參與訴訟。

要不要離婚這肯定是由當事人自由選擇的,但是在一些情況下,出於對女性的保護,可能就會對男性提起離婚訴訟作出限制。明確規定了在女方懷孕期間、哺乳期間以及流產之後的6個月之內,一般男方起訴離婚的話,就不會受到法院的受理。不過,要是男方起訴離婚具有特殊情形,如孩子並非是自己的,這樣的情況下還是會依法受理男方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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