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提出離婚如何處理 - 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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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提出離婚如何處理,有什麼規定

對於軍人離婚,實踐中,常見的就是軍人配偶提出離婚要求,但也有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那麼大家知道軍人提出離婚的該如何處理嗎?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軍人提出離婚該如何處理

《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這裏的“同意離婚”,是指同意現役軍人申請離婚或起訴離婚。它分兩種情況:一是軍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並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二是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二、軍人離婚有什麼規定?

1、對軍人離婚的特別規定主要有兩個,一是《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另一個是總政治部頒發的《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2、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從這一條可以看出,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時,須徵得軍人同意,而對軍人提出離婚卻沒有相應規定。也就是説,軍婚中,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仍按普通人離婚的程序辦理,無須經另一方同意。還有,為了保護孕婦及產後婦女的權益,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在適用婚姻法第三十三條時,軍人應注意正確行使離婚否決權的幾個方面。首先,完整準確地理解軍人的離婚否決權。非軍人要求離婚的的情形下,軍人一方有“一票否決”的權利。法院應根據軍人的這一意願,儘量調解和好或者判決不準離婚。但軍人的離婚否決權只具有相對意義,否決離婚這一票能不能產生不準離婚的法律後果,不僅取決於軍人一方的願望,也同時取決於軍人一方有無重大過錯。其次,軍人行使離婚否決權之後,要積極做好化解婚姻危機的工作。最後,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地投下離婚的“贊成票”。如果配偶與第三者通姦、同居、重婚或者有其他重大過錯,經教育毫無悔改的誠意,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作為軍人一方,應適時地、十分理智地為離婚投下一張贊成“票”。

關於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處理問題,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軍人離婚與平常人離婚的情況有所不同,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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