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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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賀X與被告楊某2014年經人介紹認識,經過短暫相處,便決定結婚。2016年11月4日,雙方進行結婚登記,婚後無子女,無共同財產。2018年原告賀X以雙方夫妻感情破裂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最終被駁回訴訟請求。2019年4月3日,原告再次以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為由提起離婚訴訟。

河南省孟津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人民法院認為,婚姻關係的維持須以夫妻感情為基礎,婚姻關係的解除也應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必要條件。本案中,原告於2018年起訴離婚,説明其時二人夫妻感情已出現裂痕,現原告再次提起離婚訴訟,表明雙方之間業已惡化的夫妻感情至今並未得到有效修復,原被告婚姻中,未能妥善處理矛盾,共同生活時間少,被告在庭審中多次強調要求原告退還彩禮及首飾,雙方經濟、感情基礎薄弱,缺乏信任與溝通,原告堅持要求離婚,被告庭審結束前亦表示,只要原告退還彩禮及首飾,同意離婚,由此可見,阻卻被告不同意離婚的理由為財產,而非雙方感情,故應當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原告的離婚訴求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關於被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及首飾的意見,因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判決准予原被告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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