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財產如何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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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財產如何收集證據

一、夫妻離婚財產如何收集證據?

夫妻離婚財產如何收集證據的這個問題需要根據夫妻共有財產的具體情況分析,參考依據如下:

1、雙方有財產約定——提交協議書;

2、有銀行存款並申請法院調查——提交銀行帳號;

3、有股票並申請法院調查——提交股東代碼、資金帳號;

4、有機動車——提交車輛行駛證;

5、有房產——提交房產證、購房合同、交款發票;

6、在公司擁有股權——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

二、離婚時哪些財產可以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三、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糾紛的訴訟流程有哪些?

1、 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 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 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1)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3)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事實上,離婚案件中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財產的,原告需要提供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範圍的相關證明材料,像房產證、行駛證,如果要求分割股權,還要提供公司的情況登記證明材料,出資證明等,但不是所有的夫妻婚後都有房有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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