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才知道重婚可以請求宣告婚姻關係無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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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才知道重婚可以請求宣告婚姻關係無效嗎?

一、離婚後才知道重婚可以請求宣告婚姻關係無效嗎?

1、離婚後才知道重婚不可以請求宣告婚姻關係無效。

離婚之後肯定是不能再確認婚姻無效的,只要雙方離了婚就代表着雙方已經解除了婚姻的關係,不存在是否無效的情形;如果要確認婚姻無效就必須要在婚姻的續存之時提出來,這樣才能得到受理。

2、我國宣告婚姻無效的機關是人民法院,當事人要宣告婚姻無效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的申請。

婚姻被確認無效後確實不可以上訴。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可見,由於導致婚姻無效的事由是法定的,即由於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未達法定婚齡等原因,一經當事人申請,法院認真審查後,作出的判決是終結性的,也就是説,婚姻效力問題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再上訴或申訴,法院均不予受理。

二、重婚行為該怎麼認定?

1、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其中,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後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係,則屬於“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

2、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係。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羣眾、當事人親朋戚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羣眾認為當事人是夫妻。

現實生活之中,常見的重婚行為包括在婚內與第三方以夫妻關係同居,以及在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之後、又採取欺騙等的手段再次與他人登記結婚。根據規定,重婚行為首先是一種違法行為,若是情節嚴重,該行為可能會滿足重婚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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