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辦買賣婚姻糾紛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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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辦買賣婚姻糾紛應如何處理

結婚是人生大事之一,最值得高興的事情。在中國,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只有在辦理結婚登記以後,其婚姻關係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國家的承認和保護。國家實行結婚登記制度,可給予爭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時地法律援助,保護基於愛情而要求結合的男女的正當權利;還可以幫助指導婚姻當事人,避免因無知或受欺騙而陷於不幸的婚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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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辦買賣婚姻糾紛應如何處理

從法理上講,該婚姻由於缺乏結婚的必備條件,應屬於無效婚姻。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據此規定,結婚的必備條件之一是,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完全出於自願。任何受強迫而與他人建立的婚姻關係屬於前文所述的無效婚姻,人民法院應當宣告該婚姻無效,對包辦、買賣婚姻者應當予以法律制裁。

在我國,由於受封建家長制的殘餘思想的影響。尤其在農村,父母在家中的權威地位仍然大量存在,因而包辦、買賣婚姻的現象仍然存在,嚴重違背了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的婚姻自由原則。因此,一方面,有關部門應當更加廣泛深入地宣傳普及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另一方面,在處理包辦、買賣婚姻引起的糾紛時,司法機關、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包辦、買賣婚姻者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對情節嚴重者,予以法律制裁。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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