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買賣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9W

一、一般買賣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一般買賣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1.協商解決

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了糾紛,首先應按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加以解決。既不應採取消極拖延的辦法,也不應採取扣發貨物或拒付貨款的辦法自行行使法律處分權,因為這兩種做法都無助於問題的解決。按照法律規定,應該首先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協商解決糾紛,雙方是建立在互諒互讓、平等磋商的基礎之上,不影響團結以及今後的繼續合作,還可以節省時間、人力和費用,所以,應該更多地採用這種方法。

對於需債務人償還債務而其一時又無力償還的,可以採取以下兩種方式協商解決:

(1)分期償還。如果債務人因產品積壓或者因外債收不回來而暫時無力償還的,那麼可以待積壓的產品推銷出去後,或者外單位的欠款收回後償還。如果因管理不善暫時虧損但尚未公告破產的企業,經過努力還可以通過改善經營管理儘快扭轉虧損的,可以在自願的基礎上,制定切實可行的分期分批還款計劃。這樣做不僅可以使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得以實現,還可以使債務人積極改善企業的經營管理,改變無力償還債務的被動局面。

(2)實物抵債。如果債務人因產品嚴重積壓沒有資金償還債務時,還可以經過雙方協商採取以產品抵債的辦法來解決。以產品抵債,既可以幫助債務人推銷積壓的產品,又能起到償還債務的作用,將“死物”變“活物”,這對國家、對當事人雙方都是有好處的。另外,以實物抵債也可以採取由債權人代理推銷產品的辦法,用實際推銷的貨款來抵償欠款。

2.仲裁解決

仲裁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發生爭執,協商不成時,根據有關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由一定的機構以中間人或第三者的身份,對雙方發生的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和義務上作出裁決。用仲裁的方法解決合同糾紛是常用的一種方式。

當事人採用仲裁的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應注意以下問題:

(1)仲裁期限。當事人一定要抓住時機,在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的有效期限內,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避免因錯過時機而喪失自己申請仲裁的權利。

(2)仲裁機關及管轄。根據合同仲裁條例的規定,合同仲裁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的合同仲裁委員會。案件管轄原則是,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簽訂地的仲裁機關管轄。因此,當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3)仲裁效力。通過仲裁機關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後,協議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如果調解不成,仲裁機關最後作出的仲裁裁決便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遵守,否則,法院則要強制執行。

二、買賣合同管轄的規定有哪些?

1、當事人雙方協議選擇管轄法院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協議管轄的範圍只能是因合同糾紛而提起的訴訟。

協議選擇管轄的法院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

當事人只能對第一審民事案件協議管轄法院,不能對二審和再審協議管轄法院。

協議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有關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不能把規定應由基層法院作為第一審的案件,約定選擇中給法院,同時,屬於專屬管轄的案件,也不能由當事人約定選擇其它管轄法院。

雙方當事人必須達成一致的書面協議。

書面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2、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3、因產品質量不合格

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

買賣合同管轄的規定有雙方必須是因為合同糾紛而提請的訴訟,同時只有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或簽訂當地的法院才具備該買賣合同糾紛的管轄權。一般在提請訴訟時需要明確的事實和理由,並且需要明確的被告人和原告人。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