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買賣婚姻的處理方法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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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買賣婚姻的處理方法如何辦理

對於買賣婚姻的處理方法如何辦理

(1)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1條之規定,買賣婚姻屬於可撤銷的婚姻。

買賣婚姻的當事人可按《婚姻法》第11條之規定,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該婚姻。

(2)對因買賣婚姻獲得的財產,應根據具體情況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屬於包辦、強迫、買賣婚姻所得的財物,原則上依法收繳國庫。

(3)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2條規定,可撤銷婚姻,自始無效。

買賣婚姻被宣告無效後,男女屬同居關係。

法律規定,男女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總是的解釋(一)》第15條解釋,被撤銷的婚姻,男女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可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如果女方向男方索要彩禮,用人民幣來衡量婚姻,也叫買賣婚姻。

二、什麼是買賣婚姻?

第三者包括父母違反婚姻自主原則,以索取物財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造成的婚姻。換親、轉親、童養媳等都是包辦買賣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現。

1、買賣婚姻的特點

(1)最大特點:索取大量財物的目的;

(2)違反當事人的意願;

(3)形式多樣,常見的有高價彩禮、拐賣婦女;

(4)是法律嚴格禁止的行為。

2、包辦婚姻與買賣婚姻的聯繫與區別

買賣婚姻是指婚姻關係以外的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締結的婚姻。

包辦婚姻是婚姻關係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當事人的父母)違反婚姻自由原則,違背婚姻當事人意願,強迫其締結的婚姻。

包辦婚姻與買賣婚姻既有聯繫,又有區別。包辦婚姻不一定是買賣婚姻,而買賣婚姻必然是包辦婚姻。包辦婚姻的構成要件是違背當事人的意志,對婚姻當事人實行包辦強迫;買賣婚姻的構成要件除包辦強迫外,還有一個藉此索取財物的問題。

買賣婚姻是我國法律中比較違法的行為,這類婚姻的當事人雙方可以提出相關的異議,相關的部門對這類婚姻進行撤銷,宣告這類婚姻的無效。同居期間的財產,可以按照相關的共同財產進行判定,保護我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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