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賣的糾紛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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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賣的糾紛應如何處理
對於一房二賣糾紛,應根據不同情況予做不同的處理:
一,在一房二賣中,出賣人先後與兩個不同的買受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後,對後買受人履行了合同義務,辦理了房產過户登記手續的情形。
首先,在該情形下,兩個房屋買賣合同均屬有效。但因成立在後的合同已經履行,該合同中的買受人已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前後兩個買受人享有的關於房屋的權利性質是不同的。即使前買受人已佔有房屋,因該房屋所有權已經登記移轉給了後買受人,故其對該房屋的佔有即喪失法律上的基礎,構成法律上的無權佔有,應負返還房屋的義務,也就是要把房屋返還給後買受人。
二,在一房二賣中,出賣人將房屋售與前買受人並辦理了產權過户登記之後,又與後買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的情形。
此時,由於房屋產權已經過户給了前買受人,出賣人已不是房屋所有權人,出賣人系出賣他人之物,屬於無權處分行為。也就是這種情況,出賣人賣的房屋已不是自己的,而是前買受人的,當然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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