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共同財產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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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共同財產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同居共同財產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同居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而對一方所得收入和財產未予規定。一般的理解是: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為一般共有財產,一方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在對方沒有輔助性勞動和提供生活幫助的情況下應歸該一方個人所有。同居期間財產所有權,按一般的理論確認。

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而對一方所得收入和財產未予規定。一般的理解是: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為一般共有財產,一方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在對方沒有輔助性勞動和提供生活幫助的情況下應歸該一方個人所有。同居期間財產所有權,按一般的民法理論確認。

二、同居時的共有財產怎麼劃分?

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主要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等。同居前或解除同居後一方所得的財產不屬於共有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並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屬一方所有的財產,或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

當事人雙方解除同居關係時,財產分割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1、“約定優先”,雙方對同居期間財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2、無約定的,對於同居期間購置的財產,原則上採用誰購買歸誰所有的原則(不動產除外,依《民法典》的規定,不動產已登記為準)。但對於雙方均有所出資,並且由雙方共同使用的財產的歸屬問題,通產按共同共有原則處理。

當事人在非婚同居期間,還必然要發生日常家務產生的債務,比如飲食、衣着、文化、娛樂、醫療、子女之教養等。對於這些日常家務,一般根據誰支出誰負擔的原則。

3、對於一方在同居期間給予另一方一定的財物,適用合同法中關於贈與合同的規定,即贈予行為成立時,贈與物的所有權發生轉移。

此外,由於同居的當事人之間不存在配偶人身關係,因此不存在因為同居關係而發生的人身性質的權利變化。也就是説,如果同居期間一方生活困難的,另一方無須負扶養義務;如果同居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另一方不能基於同居取得遺產繼承權。

實踐中,認定男女同居的共同財產時,可以具體參考一下上述規定的內容,一般來講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為共有財產。而要是男女分手的話,則就需要對這部分財產作出處理了,此時無法協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的人民法院受理同居財產分割案件時,此時是需要結合男女雙方之間的財產具體狀況來確定的,在同居關係的男女雙方之間分割財產的時候,此時是一定要收集有利於自己的證據,並且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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