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離婚應該如何為自己爭取利益 - 《民法典》如何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3.99K

我們在離婚案件中,經常遇見不知道怎麼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女性當事人。

女方離婚應該如何為自己爭取利益,《民法典》如何規定

她們擔心離婚了要不到孩子撫養權,擔心做全職太太老公在外面亂來,想離婚又怕缺乏生活保障……對於這些顧慮,《民法典》是怎麼規定的?我們該如何爭取屬於自己的利益?

一、女方懷孕期間不允許男方提離婚

《民法典》第1082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很多女人為了生養小孩會主動辭去工作,這時她們是沒有收入的。

如果男方提出離婚,可能會讓女方陷入嚴重的經濟危機中,加大她們的壓力。

此外離婚又是一件耗費心力的事,在此過程中,勢必會對女性造成一定精神衝擊,甚至影響子女的發育。

但這個條款只限制男方提起離婚訴訟,如果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或者女方提出離婚,則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

二、孩子不滿兩週歲一般判給女方撫養

《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不滿兩週歲的孩子,仍處於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是會判給母親的。

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三、男方有重大過錯,離婚時女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如果丈夫是過錯方,根據以前《婚姻法》的規定,只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無過錯方妻子才能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但《民法典》新增了一項兜底條款:一方“有其他重大過錯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

就是説,如果出現丈夫婚內出軌或者與他人非婚生子等情形,被法院認定為重大過錯了,妻子同樣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從而在法律上擴大了損害賠償的範圍。

四、全職太太離婚時可以多分財產、請求經濟補償

《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在婚姻關係中,女性通常是家庭生活中貢獻較多的一方,照料老人、撫育子女等等。

對家庭投入較多的時間、精力,勢必使女性的自我發展受到限制,經濟收入減少,甚至沒有收入。

因此在離婚時,法律會給予女性一定的傾斜和照顧,也是符合公平原則的。

五、男方隱匿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時可能分不到財產

《民法典》第1092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以往《婚姻法》要求這些情形必須發生在離婚過程中,才能讓行為人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但是《民法典》去掉了這一時間限制,只要是在婚內男方有這些侵害女方財產權益的行為,離婚時都應少分或者不分。

此外注意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夫妻共同財產是指被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或者偽造債務侵犯的那一部分財產,不包括其他的夫妻共同財產。

有時候,有些女性當事人為了儘快離婚,甘願放棄大部分財產,這種做法是不可取的,通過法律程序,我們可以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由於離婚案件涉及取證、訴訟談判等一系列問題,有不懂的地方可以和我聊聊。

熱門標籤